(2016)皖162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秦某志与张某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志,张某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89号申请执行人秦某志,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张某轮,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申请执行人秦某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某轮银行存款2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宋 超审判员 梅洪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