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4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海峰与刘国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4776号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对原告王海峰诉被告刘国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最后一页落款处时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应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审判员 何育龙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文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