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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永升、贾秀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升,贾秀梅,付淑珍,李某,赵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25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升,男,1951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申请执行人贾秀梅,女,1947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申请执行人付淑珍,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申请执行人李永升,男,1951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申请执行人李某,男,2002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赵小龙,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沧民终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赵小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小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小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小龙名下有2013年6月17日登记的冀J×××××东风牌EQ1021TF29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自2014年2月3日事故发生之日起在盐山凯达汽车维护厂(原蓝盾大修厂)存放至2016年3月11日,存车费按每日10元计算,共计78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该车作价20000元,扣除存车费7800元,抵偿在(2016)冀0925执255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12200元,对该案中的剩余执行款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赵小龙名下冀J×××××东风牌EQ1021TF29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作价20000元,扣除存车费7800元,剩余122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永升、贾秀梅、付淑珍、李某抵偿(2016)冀0925执255号执行案件中的部分债务。该辆货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李永升、贾秀梅、付淑珍、李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中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