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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丹阳市海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与丹阳市禾润纺织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海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丹阳市禾润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民初599号原告丹阳市海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开发区市门一路东侧海尚大厦。法定代表人吴宏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生龙,丹阳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被告丹阳市禾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开发区新世纪工业园B区七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解文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文琴,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丹阳市海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禾润纺织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丹阳市海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戴生龙,被告丹阳市禾润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文丽,委托代理人解文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1日,被告委托原告托运一批包裹到美国,付费方式为到付,被告且向原告出具了付款保证,对此运费提供担保。因美方至今未付运费,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运费10143.8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我们货物交给原告后,运单上载明运费是到付,即由收件人支付,货物到了美国后我们的货物已经被提走了,运费应该是向收件人追付,如果原告收不到运费应当将货物退还被告,但是现在货被提走,原告就应当向收件方追索运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被告委托原告托运一批包裹到美国,付费方式为到付,被告且向原告出具了付款保证函,对此笔运费提供担保。同日,原告将该批包裹委托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出运,2015年2月16该批包裹到美国被签收,因美国收件方与托运方有纠纷,并没有支付该笔运费。2015年7月20日,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正式通知原告方,收件方拒付运费款。另查明,被告方已收到该笔托运至美国货物的货款。上述事实,由原告出具的托运单、出口到付付款保证函,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出具的运费说明、拒付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已按约将被告的货物送至约定地点,被告且已收到货款。双方在运单上约定的运费支付形式为“到付”,被告且向原告出具了付款保证函,对此笔运费提供担保,现因收件方拒付运费,故原告依法可向被告追索该款。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丹阳市禾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运费款10143.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被告丹阳市禾润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连同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林莺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费阳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