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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民初字第03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马俊华与刘生荣、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华,刘生荣,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3097号原告:马俊华。委托代理人:杨发圣,泰州市姜堰区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生荣。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江洲南路鑫泰花园沿街商铺S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华与被告刘生荣、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俊华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辉云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