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4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盘锦天润永兴石油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于忠福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天润永兴石油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忠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488-1号反诉原告盘锦天润永兴石油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孙雪峰。反诉被告于忠福。委托代理人张光明,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原告盘锦天润永兴石油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反诉被告于忠福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忠福诉被告辽宁盘锦市天意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辽宁盘锦市天意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反诉原告盘锦天润永兴石油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提起反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的规定。故反诉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盘锦天润永兴石油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案件受理费1205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盘锦天润永兴石油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春媛人民陪审员 关学精人民陪审员 闫淑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牛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