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远芳与任延政、大连骏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芳,任延政,大连骏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25号原告:李远芳,男。委托代理人:高凤杰,系庄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霞,系庄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任延政,男。委托代理人:宫成令,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骏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前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1188216565T法定代表人:王崇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军,系大连庄河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晓东,男,系大连骏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原告李远芳与被告任延政、大连骏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283民初125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范佳祥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