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法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卫红与蔡艳杰、张秀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红,蔡艳杰,张秀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刘卫红,女,1973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蔡艳杰,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秀蕾,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卫红与被执行人蔡艳杰、张秀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刘卫红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蔡艳杰、张秀蕾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刘卫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蔡艳杰、张秀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刘卫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卫红如发现被执行人蔡艳杰、张秀蕾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立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