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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卫红与蔡艳杰、张秀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红,蔡艳杰,张秀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刘卫红,女,1973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蔡艳杰,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秀蕾,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卫红与被执行人蔡艳杰、张秀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刘卫红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蔡艳杰、张秀蕾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刘卫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蔡艳杰、张秀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刘卫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卫红如发现被执行人蔡艳杰、张秀蕾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立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