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绵竹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绵竹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分公司,陈燕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民特2号申请人:绵竹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分公司。负责人:梁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军,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臣,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燕。委托代理人:陈麟,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绵竹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绵竹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绵竹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绵竹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分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绵竹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家审判员 费元汉审判员 江 黔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