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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湾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群香与佛山市皇庭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群香,佛山市皇庭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湾民初字第665号原告陈群香,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委托代理人吴朝霞,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皇庭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林珍群。原告陈群香诉被告佛山市皇庭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钟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志涛、人民陪审员苏俐华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朝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入职被告处任洗碗工职务,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每月工资2500元,每月20日至25日发放上月劳务费,每月休息4天,劳务费以现金形式发放。2015年11月23日被告对全体员工声称没钱发工资,让员工去劳动局投诉,11月30日被告已经结业,被告尚未发放原告2015年10月、11月两月劳务费5000元。因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原告的仲裁请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0月、11月两月工资共计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佛禅劳人仲案字(2015)第173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佛山市皇庭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情况说明2页。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本院对该三组证据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述称其于2015年7月9日入职被告处,担任洗碗工,约定月工资为2500元。被告在2015年11月23日向全体员工宣布没钱发工资,并于2015年11月30日结业,被告向原告出具拖欠工资情况说明,确认拖欠原告2015年10月、11月劳动报酬共计5000元。2015年11月30日,原告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0月工资2500元、11月工资2500元。2015年12月7日,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针对原告申请作出佛禅劳人仲案字(2015)第173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对其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原告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动,被告应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诉讼中,原告提交了被告盖章的《拖欠员工工资情况说明》,被告并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据此,本院认定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10月、11月劳动报酬共计5000元,应予支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皇庭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群香2015年10月、11月劳动报酬共计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 力审 判 员  陈志涛人民陪审员  苏俐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