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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102号,吴尚明、桃江县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尚明与桃江县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922执10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尚明与被执行人桃江县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16)湘0922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桃江县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尚明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桃江县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吴尚明支付了执行款7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湘0922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吴尚明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00元已由被执行人桃江县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2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苏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