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韩玉如与韩立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如,韩立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300号原告:韩玉如。被告:韩立辉。原告韩玉如诉被告韩立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现原告已经死亡,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包括其子即被告,因此原告与被告主体身份重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玉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霞审 判 员 韩 宁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