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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韩玉如与韩立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如,韩立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300号原告:韩玉如。被告:韩立辉。原告韩玉如诉被告韩立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现原告已经死亡,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包括其子即被告,因此原告与被告主体身份重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玉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霞审 判 员  韩 宁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