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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周宏绪与青岛黄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宏绪,青岛黄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周宏绪,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青岛黄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张世本,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宏绪与被执行人青岛黄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黄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356556.00元及迟延履行金。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3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同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