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郭文如与赵修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如,赵修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224号申请执行人郭文如,男,1952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赵修锋,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郭文如与被执行人赵修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文如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鹤民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鹤民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