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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灶春与卓德泉、林梅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灶春,卓德泉,林梅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295号原告郑灶春,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德英,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卓德泉,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梅芬,女,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郑灶春与被告卓德泉、林梅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梅芬的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灶春自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梅芬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灶春撤回对被告林梅芬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曾新智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建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