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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亚坤与鹤壁市淇滨区杰蒂卡烟酒店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坤,鹤壁市淇滨区杰蒂卡烟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坤,女,1991年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杰蒂卡烟酒店。经营人齐红雷。本院在执行王亚坤申请执行鹤壁市淇滨区杰蒂卡烟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淇滨劳仲案字(2015)第070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杰蒂卡烟酒店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杰蒂卡烟酒店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杰蒂卡烟酒店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定,裁定如下:本院淇滨劳仲案字(2015)第07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杰蒂卡烟酒店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原广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