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光与王金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王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332号申请执行人赵光,男。被执行人王金星,男。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共计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其他案件已冻结被执行人王金星在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彦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