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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3民初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3民初第194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上高县人。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上高县人。原告黄小桃诉被告黄欢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小桃诉称:原告与被告黄欢华于1999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儿两女,夫妻一直以来言语不和,经常吵架、打架,已分居三年,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女儿黄某某归原告抚养,儿子黄某某、黄某某,女儿黄某某由被告抚养,家里的物品及财产归被告所有,债务150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本院认为,原告黄小桃曾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欢华离婚,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在2015年11月10日生效。现原告黄小桃在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本院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是一条第(七)项、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小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黄小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莉霞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冷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