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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3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3刑初336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8018。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因被害人张某乙抢走其女朋友而对张怀恨在心,遂于2015年4月14日2时许,伙同黄某甲(另案处理)在惠东××××AAA公寓后面持刀将张某乙砍伤(经鉴定属轻伤一级),后逃离现场。同年11月10日1时许,唐某在黄埠镇××号酒吧门前被抓获归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因被害人张某丙抢走其女朋友而对张怀恨在心,遂于2015年4月14日2时许,伙同黄某甲(另案处理)在惠东××××AAA公寓后面持刀将张某丙砍伤(经鉴定属轻伤一级),后逃离现场。2015年11月10日1时许,唐某在黄埠镇××号酒吧门前被抓获归案。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10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号酒吧门前将被告人唐某抓获归案。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4、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证实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14日2时许,张某丙驾驶电动车载着女友张某甲回到黄埠镇AAA公寓后门时,一辆小车停在张某丙的后面,张某甲的前男友唐某从车上下来,持刀砍张某丙的头部,这时车上下来几名男子,张某丙见状拼命跑,又被唐某砍了几刀。张某丙的头部和手部均受伤。6、证人证言:(1)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4日凌晨,唐某叫曾某去帮忙找他的女友,于某、曾等人坐陈某乙的车到黄埠镇AAA公寓旁的巷口等候,后唐下车冲出去,“黄某乙”(黄某甲)手里拿着刀也跟着过去。约十分钟后,唐某拿着一把带着血的刀与“黄某乙”一起回到车上。(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4日凌晨2时许,唐某称他跟女朋友吵架了,叫陈某乙驾车载他去黄埠镇AAA公寓找他女友。于是陈某乙驾驶车辆载唐某到了AAA公寓时,见一男一女骑着一辆电动车,唐见状拿出一把刀冲下车向那一男一女追去,并用刀不断砍那名男子的头部,那名男子逃跑,唐继续追去,后面的情况陈不知道。7、辨认笔录:(1)被告人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张某丙就是本案被害人;黄某甲就是与唐某一起将张某丙砍伤的人。(2)被害人张某丙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唐某就是持刀砍伤张某丙的人。(3)证人曾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唐某当时手持一把带血的刀;“黄某乙”(黄某甲)当时手持一把刀。(4)证人陈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唐某就是持刀砍伤他人头部的人。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9、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唐某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此外,还有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惠霞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庆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1页共5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