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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潘占龙与杨志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占龙,杨志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78号原告潘占龙,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生。被告杨志斌,男,汉族,1969年11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占龙诉被告杨志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 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亚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