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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谢爱军与崔征英,高俊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爱军,崔征英,高俊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44-1号申请���行人谢爱军,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崔征英,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俊娥,女,197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谢爱军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9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崔征英、高俊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崔征英、高俊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谢爱军偿还借款本金165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10元,案件执行费24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1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