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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贾建如与张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如,张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858号原告贾建如。被告张伟。原告贾建如诉被告张伟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芝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建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建如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帮忙关系,2014年9月份原告给被告垫付现金9500元,后被告一直未还钱,经被告追要,于2015年9月9日,被告给原告写下欠9500元的欠条一支,直到现在被告未还钱,无奈之下,只好诉至和顺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9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是对自己的诉权的放弃,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被告张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贾建如和被告张伟存在货运业务关系,在2014年9月份时,原告贾建如为被告张伟购买过境票垫付了9500元运费,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9月9日给原告立欠据一支,证明被告欠原告贾建如垫付款9500元。上述事实有欠条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贾建如和被告张伟存在货运业务关系,2014年9月份时,原告贾建如为被告张伟购买过境票垫付了9500元运费,并有欠条在案证明,原告贾建如和被告张伟形成合法的债务关系,合法债务应予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建如95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元25元,由被告张伟承担。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芝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俊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