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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郑体勋申请李军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体勋,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郑���勋,男,汉族,住所地通化市被执行人李军,地址浑江区。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郑体勋申请李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浑民二初字第490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军应支付申请人郑体勋案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9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万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