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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哈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黑龙江天宏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海普药业有限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天宏药业有限公司,陕西海普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哈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天宏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65号。法定代表人宁树一,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海普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太华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李裕森,总经理。本院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黑知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黑龙江天宏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海普药业有限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天宏药业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黑知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英杰代理审判员  谢 宁代理审判员  李祎丹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