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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淮安市天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范健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天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范健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01731号申请人淮安市天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法定代表人沈师经,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范健铭,无业,(现下落不明)。淮安市天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范健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范健铭于决书生效后给付原告借款182270.57元及利息。范健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淮安市天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伟审 判 员  徐东仁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