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余舍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余舍英,余建平,徐淑平,余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住所地开化县村头镇云山路,组织机构代码:08059661-6。法定代表人:丰红晓。被执行人:余舍英,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余建平,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徐淑平,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余建英,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住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与被执行人余舍英、余建平、徐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17日,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程序终结。截止2016年3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案件受理费625元,执行费659.3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4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黄慧民审 判 员 余忠林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吾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