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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与卢光明陈立湖南胜基智能水表有限公司卢亚光周珊罗慧卢小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卢光明,卢亚光,湖南胜基智能水表有限公司,周珊,罗慧,卢小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被执行人卢光明。被执行陈立。被执行人卢亚光。被执行人湖南胜基智能水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珊。被执行人罗慧。被执行人卢小滢。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6月3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天执字第7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