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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吴清钱解除吴清磊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清钱,吴清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184号申请人吴清钱,男,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郯城县郯城镇西环新村一组123号。被执行人吴清磊,男,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郯城县郯城镇西环新村一组43号。本院于年月日作出(2014)郯执字第184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清磊的车辆,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东风标致508黑色轿车(车牌号:鲁Qv508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德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