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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桥初字第07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陈瑞田与李顺利、李永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田,李顺利,李永贵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未民桥初字第07165号原告陈瑞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栋,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李顺利,男,汉族。被告李永贵,男,汉族。原告陈瑞田与被告李顺利、李永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瑞田的委托代理人赵栋,被告李群利、李永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瑞田诉称,2012年其经马新平(身份证号610422195706212213)介绍,在东凹里村给东凹里村的村民李顺利、李永贵盖民房。施工完毕后,其与被告进行结算。2012年11月27日,经双方结算工程的总造价为70万元,核算后二被告共欠原告余款15万元。被告承诺于2012年12月25日前付10万元,2013年3月底前完全清偿所有欠款,并出具欠条一张。因之前此工程是马新平介绍认识的,故在欠条上载有马新平的名字,实则本工程款与马新平没有关系。在约定清偿期限到期后,二被告均未向其支付上述欠款。其多次讨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其清偿工程欠款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永贵、李顺利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建房施工关系,其与马新平之间达成农村建工建房施工合同,在与马新平进行工程结算后,已向马新平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其与原告无施工关系,故原告无诉权,请求法院驳回对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该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二被告向原告陈瑞田、案外人马新平出具拖欠工程款的欠条,欠条载明的债权人为“马新平、陈瑞田”,而被告辩称已与马新平结清工程款并出示相关的凭证。现原告陈瑞田起诉索要工程款,遗漏了必要的诉讼主体,诉讼中,经本院释明,原告亦不同意追加马新平为本案第三人,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瑞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革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人民陪审员  张存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班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