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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缪玉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缪玉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北京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董事长。被执行人缪玉菊,居民身份证×××。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缪玉菊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4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缪玉菊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4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 建审判员 胡宗富审判员 袁 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