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赵书民申请执行莫陈波,莫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向东,麻德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韩向东,男,1972年生,汉族,住卢氏县东明镇。被执行人麻德建,男,1963年生,汉族,住卢氏县文峪乡。韩向东申请执行麻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终字第0140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终字第01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宏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