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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武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武某。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张某与武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现已按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审民一初字第10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审民一初字第1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广利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迎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