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雅苑景观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市雅苑景观有限公司,焦岩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24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长春市雅苑景观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焦岩松。被执行人焦岩松,男,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3205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市雅苑景观有限公司、焦岩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市雅苑景观有限公司、焦岩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市雅苑景观有限公司、焦岩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焦岩松所购买的,长春市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净月开发区锦竹西路以南、聚业大街以西,项目名称博源花园(雅舍枫林),,丘地号的下列房屋予以轮候查封:1、108号房,建筑面积:81.69平方米,合同编号:;2、109号房,建筑面积:58.83平方米,合同编号:;3、110号房,建筑面积:53.85平方米,合同编号:;二、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