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介民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郭利寅与刘占虎、梁吉玉、马国贤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利寅,刘占虎,梁吉玉,马国贤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2014号原告郭利寅,男,1950年5月29日生,汉族。被告刘占虎,男,1964年6月11日生,汉族。被告梁吉玉,男,1964年1月25日生,汉族。被告马国贤,男,1981年7月13日生,汉族。原告郭利寅诉被告刘占虎、梁吉玉、马国贤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利寅诉称,我的三亩口粮地在XX村岳家茔,目前被XX村刘占虎、梁吉玉、马国贤三家侵占,他们未与我商量,擅自由北向南违章建筑(未经村委批准)。其中,刘占虎侵占土地宽三米、长三十米(砖已备好);梁吉玉侵占土地宽三米,长四十米(已盖好);马国贤侵占土地宽三米、长三十米和宽一点五米、长二十米(已盖好)。多次阻止无效。他们三家因盖建筑转运沙、砖走我的地,久而久之,粮食地变成了人行路。经多次和他们交涉,他们说春耕时给平整好地,后来他们不履行承诺。今年春天因土地被压实无法耕种,无奈只好自己用掀地机翻地三次才耕种,因土地压实掀地机也被损毁。我们村委给予准确测量他们侵占面积,虽经乡土地办调解,但他们三家仍不执行土地办给出的解除办法,我多次找到他们避而不见,直到今天仍未解决。如今,梁吉玉不仅建筑占地,他们为了方便行走,在我耕地铺上炉渣,堆放着好多砖。为妥善解决问题,特具状起诉。请求三被告把耕地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予以赔偿;损毁的耕地土壤赔偿、损毁的庄稼经济赔偿5000元。被告刘占虎辩称,我们的地是挨着的,那里是一个大洞,我们三家被告就用垃圾把这个洞填平,然后三家挨着占了,我们放砖的地方时填起来的洞的地方。被告梁吉玉辩称,请法院去测量一下,我并不占的郭利寅的地,经过XX村委支委任贵宁调解,我们三家合起来给他1000元,说好三天内给他钱,但我有事离家了,原告以为我躲着不见他,就把我起诉了。被告马国贤辩称,我盖起厂房空开原告的地还给他空的三米,原告的地通过丈量时三亩半,我们丈量了是长133米,宽18米。本院认为,因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原告主张三被告侵占了其承包的位于XX村岳家茔的三亩土地,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三被告则认为其没有侵占原告的土地,其占用的是XX村挖土后的坑垫平后的土地,属于XX村的地。原告对本案所涉的土地权属未经有关行政部门确权,不能证明其对该土地所享有的相关物权,依法不能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原告应先行在有关行政部门确认权属后,再依法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利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龙平代审 判员  张晓燕人民陪审员  赵纯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