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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张海珍与户县五竹镇黄家寨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珍,户县五竹镇黄家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珍,女,1986年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户县五竹镇黄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军民,系该村委会主任。关于张海珍与户县五竹镇黄家寨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海珍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户县五竹镇黄家寨村村民委员会给付案件款677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677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