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马永胜与马全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胜,马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马永胜,男,生于1976年10月1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拓寨行政村第五自然村。身份证号:642222197610151634。被执行人:马全,男,生于1984年9月2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拓寨行政村第五自然村。身份证号:64222219840929163X。本院在执行马永胜与马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6年6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7月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马全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晓利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