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唐宣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377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唐宣,男,1973年03月0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关于执行唐宣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江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2月14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雁江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唐宣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伟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