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商初字第18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朐茂森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临朐县雕刻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茂森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临朐县雕刻厂,白应春,王兆娟,马桂英,白应红,白应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890-3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被告临朐茂森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杨善镇红光村。法定代表人白应春,经理。被告临朐县雕刻厂。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杨善镇红光村。负责人白应春,厂长。被告白应春。被告王兆娟。系被告白应春之妻。被告马桂英。系被告白应春之母。被告白应红。系被告白应春之二姐。被告白应菊。系被告白应春之大姐。上列原、被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诉至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住所不详,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事实难以查清,应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尹长志审判员 崔玉临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