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09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保山市隆阳区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桂玲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山市隆阳区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978-1号申请执行人保山市隆阳区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桂玲,女,彝族,1971年6月25日生。关于申请执行人保山市隆阳区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桂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02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保山市隆阳区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冻结了王桂玲在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被执行人王桂玲于2016年3月8日要求本院对其公积金账户解冻并主动履行了50000元。申请执行人保山市隆阳区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领取了50000元后对余款29064.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放弃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初字第02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宇坤执行员 陆松柏执行员 丁云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