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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司淑芬与河南省宏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淑芬,河南省宏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967号申请执行人司淑芬,女,1949年4月16日生。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司淑芬与河南省宏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马 柯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