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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民一终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顺林与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顺林,陈建,熊旭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一终字第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76号。法定代表人周锦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红生,1977年4月11日,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熊进光,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顺林。委托代理人郑华萍、丁春燕,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旭东。上诉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5)月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熊进光、吴红生,被上诉人刘顺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华萍、丁春燕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建、熊旭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5)月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华秀审判员  陈信仕审判员  徐遇金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玉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