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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查字第3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大连顺隆建设集团与大连铭伯汽车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铭伯汽车修配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甘查字第3316号申请人大连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铭伯汽车修配市场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子木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琪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