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查字第3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大连顺隆建设集团与大连铭伯汽车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铭伯汽车修配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甘查字第3316号申请人大连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铭伯汽车修配市场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子木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琪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