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马一加、李可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一加,李可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27号申请执行人马一加,女,1979年9月7日出生,��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李可旺,男,1962年3月8日出生,壮族,地址广西扶绥县。马一加与李可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8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可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一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二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新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的(2015)扶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扶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凡代理审判员 陆文辉代理审判员 甘宴全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覃 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