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范正东与米华宏、余国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正东,米华宏,余国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493号申请执行人:范正东,男,1978年9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瑶海区。被执行人:米华宏,男,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余国虎,男,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1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赵凤慧与米华宏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赵凤慧、米华宏、余国虎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