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执字第16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刘冰申请执行张丽萍、辛先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冰,张丽萍,辛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1642-6号申请人刘冰,女,汉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丽萍,女,汉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辛先锋,男,汉族,1977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刘冰申请执行张丽萍、辛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荥民二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辛先锋在银行账户605355212200107185存款四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荣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