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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16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刘冰申请执行张丽萍、辛先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冰,张丽萍,辛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1642-6号申请人刘冰,女,汉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丽萍,女,汉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辛先锋,男,汉族,1977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刘冰申请执行张丽萍、辛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荥民二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辛先锋在银行账户605355212200107185存款四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荣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