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木楼信用社申请执郭青霞、武卫卫、吴方方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楼信用社,郭青霞,武卫卫,吴方方,李粉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2执69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楼信用社。负责人张空军,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郭青霞,女,1982年11月26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武卫卫,男,1980年12月17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吴方方,女,1980年12月28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李粉粉,女,1970年7月15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木楼信用社申请执行郭青霞、武卫卫、吴方方、李粉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3)沁证经字第090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青霞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郭青霞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顺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