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3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吴有云与杨再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有云,杨再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3执18号申请执行人吴有云,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杨再亮,男,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根据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有云与被执行人杨再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6日以“已与杨再亮电话达成履行协议,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如杨再亮未按协议履行,再申请恢复执行”为由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有云自行与被执行人杨再亮达成和解协议,并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623执18号案件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尚勇审判员 赵启华审判员 徐志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