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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彬、周益玲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彬,周益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王彬。申请执行人周益玲。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节运,任公司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彬、周益玲申请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彬、周益玲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已和解,且该公司已自觉履行了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王彬,周益玲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