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强、张振来、刘顺香、关长俊、张晓兰、刘春卫、孙祥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侯强,张振来,刘顺香,关长俊,张晓兰,刘春卫,孙祥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650号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11号万达广场C座907室。法定代表人宫秀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建飞,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侯强,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胶南市曹戈庄村***号乙。被告张振来,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胶南市珠山街道办事处曹戈庄***号。被告刘顺香,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胶南市文化路**号**户。被告关长俊,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胶南市珠山街道办事处曹戈庄***号。被告张晓兰,女,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春卫,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胶南市珠山街道办事处曹戈庄**号。被告孙祥敏,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强、张振来、刘顺香、关长俊、张晓兰、刘春卫、孙祥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86元,免于收取(原告已预缴3986元,退还398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晓玲审判员 赵玉京审判员 吕莉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