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朱旭辉与宜昌愚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康正药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旭辉,宜昌愚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康正药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冰峰王座农业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朱旭辉。被执行人宜昌愚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法定代表人冯美庚,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市康正药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高寿奇,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冰峰王座农业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高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27974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自